辦理分立學前教育、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辦學校的審批時,需準備哪些場所材料?
辦理分立學前教育、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辦學校的審批時,需準備這些場所材料:1.產權證(無證的國有或集體房產由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出具“住所(經營場所)使用證明”,需清晰說明房屋所有權屬(無糾紛)且符合辦學類型);2.合法的租賃合同(使用關系證明,自有房產不用提交;租期不少于6年,其中培訓機構從申辦起不少于3年);3.建筑主管部門和消防主管部門審驗合格證明(包括: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意見書(總體+單體));4.辦學場所平面圖;5.改變建筑用途的多提交改變建筑用途審核合格證明。
來源:連江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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